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
民
事 裁 定 书
(2018)甘0502民初1321号
原告:李某,女,汉族,住天水市秦州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梁斌,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董某,女,汉族,住甘肃省礼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苏燕霞,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张某,女,汉族,住天水市秦州区。
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、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。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李涛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李某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2822元,减半收取计1411元,由李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王永利
审 判 员 陈明霞
人民陪审员 魏亚军
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
法官 助理 王 华
书 记 员 孙 婷